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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21-06-30 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四、五年有资格评选)。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5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总分位居本专业前三名,且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排名在班级为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不及格不得超过一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l1]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院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主任任组长,学管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本系学生科人员、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本班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任纪检组长,本班学生为成员(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90%),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困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主任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4)(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7)《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8)(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各系实习科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奖助学金评定子系统》的规定,严格执行方案制定、班级部署、材料初审、民主推选、部门审核、学院审定等程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召开班级部署、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将评选结果报所在系学生管理科;

1、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部署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传达学院评审工作方案,说明具体评选标准和要求,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2)根据学院方案会前制定班级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会上贯彻,计划应包括每项具体工作的时间、材料、评定的详尽要求,方案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4)邀请辅导员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并参加部署专题班会。

2、召开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公布学生本人申报和材料初审情况,说明参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情况和要求;

(2)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

(3)符合评选条件学生自我陈述;

(4)班级民主测评推选;

(5)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并在班内公示;

(6)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7)邀请辅导员参加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并参与审核处理班级公示反映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问题。

(三)评审通过的学生,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交所在系;

(四)各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教务处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

(七)审批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班主任要将评定结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院、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各系学生科应组织各年级(专业)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辅导员、班主任应指导所带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系学生科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的;

(四)中途退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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