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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时间:2017-02-28 19:39:53 来源:

       一、建立设备、机器使用工作日志,登记每次实验设备、机器及抵值耐用的故障损坏情况原因。

二、设备、机器属正常原因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如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视原因及后果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赔物)处理。

四、罚款数额:按原价的10% ,30% ,50% ,70% 四等作为赔偿。

五、学生自带软件拷入计算机,视具体情节,罚款500-1000元。

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七、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 格按照 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 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 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八、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学院(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

九、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十一、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其认识态度,并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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