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道路桥梁工程系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基本要求

时间:2016-01-23 17:16:0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条例,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指导下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见习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所在系(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课程标准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见习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做好试卷分析,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学院关于调课、缺课规定做好教学安排,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调课单》。请假在一周之内由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须经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同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由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3、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的责任。

4、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教学工作任务,实施教学,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每门课程应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教材的选用。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订购或印制、发售。

第九条 开出新课。新开设课程必须由系(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开设的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有一年以上的见习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3、试讲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试讲没有通过的教师。

2、所任课的课程实验、技能操作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技能较差的教师。

3、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4、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认真撰写学期授课计划,撰写学期授课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制定授课计划前,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学生已有基础及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同时要充分了解本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作用与要求。

(2)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等有关文件,在开学之前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写工作。同专业同年级、同进度的同一课程,使用统一的学期授课计划。

(3)学期授课计划应写明:

①.授课时间、班级

②.授课章节及内容提要(按2学时划分)。

③.授课形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验、讨论或练习等。

④.教学手段指采取录像、演示、模型、幻灯、挂图、多媒体教学等。

⑤.课外自习要求:①自学内容及要求;②布置习题或作业的内容、数量、题号。

(4)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主讲教师如要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时,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如作重大变动,需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5)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2、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根据以下具体要求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三条 授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应采用标准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教师讲授的深广度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讲解、演示准确、生动易懂。

4、在讲课中,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的直观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5、教师上课必须持《教师工作手册》和教案,在授课期间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6、在讲授中要使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师生均处于积极状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师生的互动。

第十四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作业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续。通过课下作业(和课上练习),可以使学生牢固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形成熟练的技能和技巧。完成课下作业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能力与习惯的方法。

1、每次课后教师应布置一定数量的课下作业(包括习题、思考题、预习、复习等)。

2、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选作业,在巩固知识、培养能力的原则下,作业的内容和形式要多样化,份量要合理,对于题目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都要周密考虑。

3、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全面地检查、精心批改。一般采用书面批改,要认真、细致,书写工整,注明批改日期。

4、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

5、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6、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

1、随堂实验、实训课(在理论课中穿插进行的且使用同一授课计划)、独立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实验周或实训周)均为课堂教学,教学过程的要求与理论课教学一致。

2、实验、实训课应严格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3、课前,教师要研究指导学生的方法,要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并写出教案。

7、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应提前检查仪器、设备,研究实验方法并做详细记录。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8、在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训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9、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训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10、课后,教师要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成绩以百分计。必要时应组织学生对实验进行讨论讲解。

11、实验课后教师要对实验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教室日志。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

1、应按课程标准要求开设课程设计,课程设计应有任务书,综合实验应有指导书。

2、课程设计的内容、份量要适中,应使大部分学生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主管系(部)要配备好指导教师,准备好必要的资料。

3、设计、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指导,注意启发,不准放任自流,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注意考查每个学生的态度和能力。要维持教学秩序,严格考勤,严格管理。

4、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设计报告、图纸、计算等有关材料进行批阅、评分,并由教研室存档。指导教师要写出书面总结,报教研室备案。

5、学生成绩要在设计结束后的一周内,经教研室、系(部)的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实 习

1、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组织学生实习。

2、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严格纪律,认真考勤,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树立劳动的观念。

4、指导教师要认真仔细批阅实习报告,按评分标准评分。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经教研室、系(部)的审核后,将学生成绩报至报教务处。

5、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工作总结交主管系(部)存档。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部分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扩大科学眼界,增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和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1、毕业论文(设计)的参照题目应由教师拟出,经教研室审定后公布,学生可从中选定或由系(部)指定,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2、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2)、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实践、生产实际中的问题。

(3)、难度适中,预计可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4)、使学生能够全面地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完成过程中能获得基本的科研训练,有助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创造、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增强。

3、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般每位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数不超过10名为宜。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制定课题任务书,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的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论文大纲或设计计划;检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指导毕业论文修改、审阅及定稿;组织答辩或交流,评定论文成绩。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4、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在认真审阅论文的基础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5、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则上都必须经过答辩。答辩一般以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为单位,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教师组成。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

第六章 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结课后工作。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三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1、所命试题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中。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

2、试卷由系部负责印刷、分卷、装订。印刷、装订人员要认真仔细,不得出现漏页、重页或混入其它科目试卷。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组织

在考核过程中,监考人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主、监考人须提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考生原则上按学号顺序就座。

3、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载,考试结束,报考务办公室,由考务领导小组处理。

4、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的秩序。

5、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及时收卷,核对试卷份数,填好考场记录单,交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阅卷

1、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相应授课系(部)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2、课程考试、考查的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要仔细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签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二天内交系(部)办公室,各系(部)于放假前一周内将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答卷由学生所在系(部)保存。

5、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成绩评定后,由教师认真填写学生成绩分析单,教研室、系(部)主任签字后报系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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